6月1日,成都武侯区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在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武侯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企业代表旁听了庭审过程。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成都某印刷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显影液进行显影的制版工艺进行印刷生产。2017年2月,该公司因将没有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排放,被武侯区新城管委会下发环境整改告知书。2017年4月,武侯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该公司利用整改后排放水循环处理过的生产污水的管道,将CTP(一种制版技术)制版车间内冲洗“CTP板”的污水和外溢显影液私自排放。公安机关将在该印刷公司的管理人员舒某甲、舒某乙和刘某,以及直接行为人罗某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该印刷公司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该印刷公司及四名被告人起诉至武侯法院。
庭审中,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但对具体行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提出意见。控辩双方围绕印刷公司使用的显影液是否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列入的显影剂,排放管道显影液的是否属于暗管,舒某甲、舒某乙、以及刘某和印刷公司是否应担责任等委托展开辩论。罗某还提出了其不知道显影液是有毒物质,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将本应依照规定回收的显影液通过埋设的用于排放生产污水的管道进行排放,属于逃避监管行为,同时显影液应当包含显影剂,应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有毒物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该公司股东、刘某作为生产厂长,对罗某的行为视而不见,属放任行为,故公司应当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对罗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查明的事实,该印刷公司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武侯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当庭作出如下判决:印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舒某甲,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舒某乙,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罗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介绍,近年来,武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不断加大环境督查力度,武侯区法院依法惩治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为建设宜居武侯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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