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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标志“绿色税制”来临? 权威专家解读

发布人:广州帝天 发布时间:2018-01-04
【导读】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一个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自此取代了已存在十余年的“排污费”。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一个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自此取代了已存在十余年的“排污费”。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税种,又为什么有人将之视为“绿色税制”来临的标志?记者采访权威专家带来详细解读。

新在哪里?

首个独立型的环境税

作为一个新开征的税种,环境保护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该法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改革任务后制定的第一部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细化了有关规定,并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此外,该法所称的应税污染物,是指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作为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等。”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表示。

刘剑文也表示,以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和法定化为先导,我国的环境税体系将逐步充实,“整体税制与税法的‘绿色化’,以及税负的结构性调整也将不断深入”。

怎么征税?

地方有一定自主权

按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在设定税额标准时,既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空间。”刘剑文表示,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了税额上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考排污费标准,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就目前各省份制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和征收项目数来看,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和新疆等多个省份基本按照税额标准最低限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王金南进一步介绍说,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税率较高,如北京按照税额标准最高限征收;河北将环境保护税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税额按地域分为3档,最高档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此外,辽宁、云南、上海设立了过渡期税额,河北、江苏分区域设置了不同的税额。

刘剑文认为,从税率确定的情况来看,各地统筹考虑了各自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如何减征?

节能减排者享受减税

环境保护税开征的目的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除了谁污染谁缴税,如何鼓励节能减排也是税制设计的重要考量。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便于实际操作,日前公布的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同时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减免税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纳税人加大节能减排投入、自觉矫正污染行为的重要税收政策工具。”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教授施正文指出,如何更好地规范地方授权立法和减免税,防止不当税收竞争,还需要更为专门和细化的配套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健全的配套规定。”施正文认为,除了实施条例这一综合性的配套法规外,还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规范,制定征管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的办法、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因此,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应当及时开展跟踪评估,加快出台中央和地方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合法、公平、规范和有效。”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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