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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秋冬VOCs治理放大招!完成VOCs整治企业361家

发布人:广州帝天 发布时间:2017-10-19
【导读】日前,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山西将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

日前,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山西将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省完成VOCs整治企业361家。

日前,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山西将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省完成VOCs整治企业361家。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省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全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成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确保今年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呈改善趋势。但2016年秋冬季以来,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恶化。2017年1-8月份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3月份的贡献率分别达到47.6%、55%和72.8%。这充分说明,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能否完成《大气十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落实好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有效降低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为指引,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以环保倒逼转型,全面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

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全省PM2.5和SO2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0%左右,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30%左右,11个设区市SO2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毺g/m3,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

(三)基本思路。

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完成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和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太原11.2万户、阳泉5.76万户、长治11.8万户、晋城11.1万户、晋中10万户、临汾19.08万户、大同5.3万户、朔州5万户、忻州5.9万户、吕梁10万户、运城6.28万户“煤改气”“煤改电”任务。各市要以市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县城为主战场,集中资源,挂图作战,整体推进。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

2.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2017年9月底前,各市要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2017年9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以下简称“4+2”城市)公布“禁煤区”划定方案,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做到散煤“清零”。其他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地区应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7年9月底前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各市要一律取消上述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工商局)严格煤质管控。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不合格的型煤、洁净焦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硫分、灰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4+2”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各市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要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责任单位:“4+2”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5.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对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11个设区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各市要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6.推动燃煤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其中,“4+2”城市保留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2”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和其他城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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