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起,胡某一直向自家印刷厂边一个不足10立方米的水池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显影液废液。但奇怪的是,即使废液源源不断地流入,这个水池却从来没有被装满过。
根据规定,从事污染行业的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危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但胡某经营的厂房既没有自行处理的设备,又从未请相关公司进行清运。他们的水池就像无底洞,将工厂多年来生产出的污水“喝”了个干净。
大雨冲出蓝色污水 村民急忙报警
去年8月2日晚上,昌平区降下了一场大雨。由于雨量大而且急,位于百善镇东沙屯村的一家印刷厂的整个院子都被泡在了积水之中。
雨势渐小后,工人忙着将院内四五十厘米的积水抽向院外,但路过的村民却发现了异常,从印刷厂里抽出的积水泛着明显的蓝色,随着抽水机的轰鸣,院门口的马路上都淌满了蓝色的污水。
村民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村委会,村党委副书记老于立刻带人前往印刷厂查看,并将情况向警方、环保部门进行了反映。
接到报警后,昌平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环食药旅中队民警王仲桐和同事第一时间出警。在工厂大院内,王仲桐看到该水池面积8平方米有余,深为1.5米。据现场的工人介绍,水池修建于十余年前,一直用于盛放印刷厂排出的废液。
对于印刷厂来说,显影液是生产所必备的化学药品。在完成一张照片的显影后,则要用水将印刷版上残留的显影液冲洗干净,再进行下一张的加工。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便是洗版液,根据工厂生产流程,洗版液最终会排放到院内的专用废水池中。
“发蓝,味道刺鼻。”这是王仲桐对洗版液的形容,也正是雨夜里村民看到的污水的特征,距离废水池不远的一口水井里,井水也被染成了蓝色。
“无底洞”内藏机关 一条暗管通水井
对于泛蓝的井水,工人解释称是因雨量太大,池水漫到院子里所致。但当民警要求印刷厂提供相关的污水处理材料时,工作人员却支支吾吾,仅拿出了一份2013年与某危废品处置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无害化处理合同。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显影液属于危险废物,应当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置,而在相关公司前来清运前,危险废物应当存放在符合环保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场所或设施中。
而印刷厂虽然拿出了危废品处置合同,但无法提供相关公司定期前来清运废液的证据。也就是说,十多年来这个印刷厂的洗版液从未被拉走处理过。水池就像一个无底洞,不论从流水线冲出多少污水,它都照单全收。
为了弄清这个“无底洞”的秘密,昌平区环保局沙河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水试验。在将水池中的水向外抽出的过程中,不远处井水的水位也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这意味着,水池和井水可能是相通的。
果然,在将水池抽干后,在池底一个极不起眼的位置,环保部门发现了一个排水孔。将土层挖开后,一条暗管出现在了人们眼前。
暗管将水池和水井连通,当水池中的洗版液超过一定高度时,就会通过暗管流向水井,最终汇入了地下水。而表面上看起来,水池好像永远不会被装满。
而洗版液除了随着井水流走外,由于水池和水井的内壁都没有经过防渗漏处理,还有部分废液渗入到了土壤中,水池四壁的土壤已经被染成墨绿色。
经检测,水池排污口的污水中显影剂含量为4.01 mg/L,而井水内的显影剂含量为2.55mg/L。幸运的是,印刷厂所在村庄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水质正常,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犯污染环境罪 公司及两主管获刑
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昌平法院,指控称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从2001年至2017年8月间,厂长胡甲、公司主管人员胡乙通过暗管将公司贮存池内的显影废液排放到未做防渗处理的井中,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
印刷公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胡甲称他作为厂长对本案负有管理责任,但他并不清楚废液池中装有暗管,也没有直接管理过废水排放问题。
胡乙则称他在公司并没有职务,只是偶尔代替持股的母亲到公司过问一下经营状况。胡乙承认他确实清楚水池存在暗管,并且对排放持放任的态度,但他既非公司的管理人员,也非暗管的安装者,因此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胡甲为公司负责人,胡乙在事发前曾代管公司的雨天预警、防水等日常事务。其在案发一年前明知存在排污暗管,但为了节省污染物处置费用放任违规行为发生,故胡甲、胡乙均应对违法排污行为承担主管人员责任。
印刷公司自水池建成后至案发时,从未对池内液体进行过无害化处理。但根据在案证据,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时间自2001年起计算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综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昌平法院判决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胡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胡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后,除了胡甲、胡乙外,还有几名印刷厂员工被警方依法拘留。但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员工的犯罪情节轻微,故决定对几人酌定不起诉。
线索主要靠举报 环保案审理从严认定
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于广丹法官表示,考虑到环境污染犯罪会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安全,最高法、最高检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坚持从严认定的原则。
根据《解释》,环境污染犯罪并不需要实质造成对水源的污染才能认定,而是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危险即可。例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不论被告人排放量的多少,都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其实这些人很清楚废液的危害,”于广丹表示,工厂排放污水实质上就是放任环境污染的发生,是环保意识缺失的结果,“他们知道废液有腐蚀性,工作的时候都穿着雨鞋,戴着长橡胶手套。”
而被告人偷排污水的理由也很简单,仅仅是为了节约污染处理费,就将污水中污染物的危害抛之脑后。王仲桐在侦查工作中,时常会发现利用暗管偷排污水的小作坊,有些作坊的暗管甚至直接通向周边的河道。
“这种小作坊特别难发现,主要依靠群众举报。”王仲桐表示,为了使排放行为更加隐蔽,小作坊通常会将厂址选在偏僻的位置。
环境污染问题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王仲桐表示,如果市民在生活中遇到疑似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工厂排放污水、废气等情况,可以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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